清环英罚〔2021〕1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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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英德市英红镇兴邦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古钦汉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液(编号HW13)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2.将危险废物(编号HW13)混入原材料仓库中堆放;3.废液(编号HW13)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民警作出的《询问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拍摄的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六)(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液(编号HW13)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佰万元;2.将危险废物(编号HW13)混入原材料仓库中堆放、废液(编号HW13)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拾万元。一并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