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2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盈丰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881MA52Y87T7A
法定代表人:罗桂林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恒昌村委会新围组
2021年9月11日、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擅自在黎溪镇恒昌村委会新围组建养殖小区养殖水奶牛57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根据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合作社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合作社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合作社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