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2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大站宝峰沙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1UP8772
法定代表人:赖春梅
详细地址:英德市大站镇大蓝村委会连滩村
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原材料砂石堆场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18中: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一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堆场面积<500平方米: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