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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告知-大站宝峰
  • 2021-10-13 15:5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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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罚告202123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大站宝峰沙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1UP8772

法定代表人:赖春梅

详细地址:英德市大站镇大蓝村委会连滩村

2021925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原材料砂石堆场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18中: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一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堆场面积<500平方米: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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