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2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艺盟艺术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8579342A
法定代表人:刘明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石园村委会兰路洲北面自建三层楼房一楼101室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9月2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清洗废水沉淀池私设外排口,溢流的清洗废水通过暗管流入雨水沟后排出厂外。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英德市艺盟艺术品有限公司雕塑艺术品制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3〕143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封堵清洗废水沉淀池设置的外排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