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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责改-志信建筑
  • 2021-10-13 15:5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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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责改20213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志信建筑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7DKD6Q

地址:英德市沙口冬瓜铺石矿场南区  

法定代表人:钟尚辉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2021923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铁矿采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了生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拍摄的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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