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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责改-宝诚新型
  • 2021-10-13 15:5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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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1〕3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宝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A1FW4E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详细地址:英德市望埠镇同心村石脚下1号厂房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2021年924,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材料露天堆放;(2)新建年产15000吨橡胶粉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露天堆放的原材料清理到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内规范堆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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