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依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07354350
地址:英德市英红镇兴邦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古钦汉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液(编号HW13)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2.将危险废物(编号HW13)混入原材料仓库中堆放;3.废液(编号HW13)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拍摄的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六)(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液(编号HW13)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按要求将危险废物废液(编号HW13)合法合规进行处置;2.按要求将堆放在原材料仓库中的危险废物清理到危险废物贮存仓中分类堆放;3.按要求完善废液(编号HW13)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按要求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