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3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大站宝峰沙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1UP8772
详细地址:英德市大站镇大蓝村委会连滩村
法定代表人:赖春梅
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问题:厂区原材料砂石堆场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