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20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艺盟艺术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8579342A
法定代表人:刘明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石园村委会兰路洲北面自建三层楼房一楼101室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9月2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清洗废水沉淀池私设外排口,将清洗废水通过暗管流入雨水沟后最终排出厂外,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英德市艺盟艺术品有限公司雕塑艺术品制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3〕143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通过暗管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