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24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贝迪化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覃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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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瀚和大道11号
根据英德市化工企业整治联合执法工作组9月14日至17日对重点整治类(C类)化工企业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问题清单,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完善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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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