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2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金龙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901008285
法定代表人:骆少平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宝晶宫碧落洞路(北江边)
2021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5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