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2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盈丰种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881MA52Y87T7A
法定代表人:罗桂林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恒昌村委会新围组
2021年9月11日、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擅自在黎溪镇恒昌村委会新围组建养殖小区养殖水奶牛57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合作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合作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