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2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志信建筑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7DKD6Q
法定代表人:钟尚辉
详细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石矿场南区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2021年9月23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铁矿采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了生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拍摄的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4%以上到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壹拾贰元;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零捌佰壹拾贰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