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24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宏利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99220773
法定代表人:付国丰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红镇红茶路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B料车间扩建2套(2个大罐+2个小罐)反应釜、2台研磨机、2台分散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拍摄的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4%以上到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