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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号处罚-金龙船舶
  • 2021-11-04 17: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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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罚202125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市金龙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901008285

法定代表人:骆少平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宝晶路碧落路(北江边)

2021924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202110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5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

    处以罚款人民贰拾壹万元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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