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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号处罚-贝迪
  • 2021-11-04 17: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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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罚202126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市贝迪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86300405B

法人代表:覃兆晓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瀚和大道11号

根据英德市化工企业整治联合执法工作组9月14日至17日对重点整治类(C类)化工企业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问题清单2021年918,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完善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八“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2021年1021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4),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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