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2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志件:
公民身份号码:441881********7438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xxx组
根据英德市公安局移送线索,2021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公安局及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古石塘周边范志件稀土矿采选点进行现场勘察,经查实,发现你在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古石塘利用一个废弃猪栏从事稀土矿收矿尾水行为,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酸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未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排放,经英德市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草酸池排放口样品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pH标准限值为6-9)为参照评价标准,草酸池排放口样品pH超出标准限值4.9;矿点旁水塘样品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pH 标准限值为6-9)为参照评价标准,矿点旁水塘样品pH超出标准限值1.8,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1]E135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1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此,你于2021年9月29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提出:1.未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选采稀土矿时间不长,因为是非法选采故不正常开工的,排放污染物有限,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3.未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4.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鉴于上述理由,请求减轻处罚。你在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古石塘利用一个废弃猪栏从事稀土矿收矿尾水行为,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未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排放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过听证后认为你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通过暗管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