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40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胡克省:
公民身份号码:440228********7414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xxx组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10月20、21、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白沙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田心组周屋坝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他人从外地运来破碎分选的废塑料粒、废布料和废胶纸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填埋处置在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田心组周屋坝的一口鱼塘里,处置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田心组周屋坝倾倒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倾倒填埋处置的固体废物于2021年12月18日前交有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