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4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0M7XQ
法定代表人:何远方
详细地址:英德市西牛镇金竹村民委员会新屋四大厂旧址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工艺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通过水沟和管道向东北角鱼塘内排放。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分别对沉淀池、工棚后水沟、水沟至鱼塘间管道沙井及厂区外东北方向鱼塘的废水进行了水样采集,送至英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1]E255号)结果显示,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三级沉淀池池内废水:PH5.2、COD 1.5x104G mg/L、氨氮170 mg/L,分别超标0.8倍、超标166倍以上、超标16倍;工棚后水沟的废水:PH 4.9、COD 1.5x104G mg/L、氨氮198 mg/L,分别超标1.1倍、超标166倍以上、超标18.8倍;厂区外管道沙井废水:PH 4.0、COD 1.5x104G mg/L、氨氮262 mg/L,分别超标2倍、超标166倍以上、超标25.2倍;厂区外东北方向鱼塘废水:PH 6.8、COD 780 mg/L、氨氮23 mg/L,分别达标、超标7.7倍、超标1.3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1]E255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