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2〕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华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U9293Q
法定代表人:蓝锦前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观音山隧道西与旅游大道北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树脂粉露天堆放在厂区,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贮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1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2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