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华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RBRD6W
法定代表人:丘绍珠
详细地址:英德市桥头镇英东糖厂北侧约100米处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4个产品发酵池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21年9月开始在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内擅自建设4个产品发酵池,2021年10月中旬完成建设,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了生产使用,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华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英德市华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1〕26号)、《关于英德市桥头石角张四个过滤池工程价值的费用评估报告书》(穗华价估(清远)【2021】207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建设4个产品发酵池,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为:人民币捌仟捌佰零捌元(总投资额44.0432万元×2%=8808元); 2.对擅自建设4个产品发酵池,未经验收并投入了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捌佰零捌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