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2〕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0M7XQ
法定代表人:何远方
详细地址:英德市西牛镇金竹村民委员会新屋四大厂旧址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年产4000吨腌菜生产线项目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4000吨腌菜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水沟排到厂区外东北方向鱼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