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2〕4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自然人:陈学慧
身份证号码:440228********7429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xxx组
自然人:庾惠保
身份证号码:440121********241X
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xxx号
我局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12月24日和2022年1月27日对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生猪常年存栏1381头,年出栏肉猪约3000头项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了9栋猪舍(其中6栋猪舍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建成使用,3栋猪舍在2020年2月开工建设,同年9月建成)、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现有生猪存栏3760头,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另查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取得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为陈学慧,属于个体工商户。2017年12月7日,陈学慧与庾惠保签订租赁合同,陈学慧将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租赁给庾惠保负责生猪养殖经营。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4】112号)、《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28号)、2017年12月7日《慧殷猪场及土地租赁合同》及李军灿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陈学慧、庾惠保:
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陈学慧、庾惠保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陈学慧、庾惠保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陈学慧、庾惠保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陈学慧、庾惠保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学慧、庾惠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陈学慧、庾惠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陈学慧、庾惠保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