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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告知-陈学慧、庾惠保
  • 2022-03-22 15:4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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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2〕4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自然人:陈学慧

身份证号码:440228********7429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xx组

自然人:庾惠保

身份证号码:440121********241X

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xxx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生猪常年存栏1381头,年出栏肉猪约3000头项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2015年至2018年擅自建设了6栋猪舍,2020年2月至9月擅自建设了3栋猪舍、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经当事人确认,2020年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900万元),现有生猪存栏3760头,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另查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取得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为陈学慧,属于个体工商户。2017年12月7日,陈学慧与庾惠保签订租赁合同,将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租赁给庾惠保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为庾惠保。因此,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登记经营者陈学慧和实际经营者庾惠保共同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4】112号)、《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28号)、2017年12月7日《慧殷猪场及土地租赁合同》及李军灿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陈学慧、庾惠保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4%以上到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陈学慧、庾惠保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陈学慧、庾惠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2020年擅自建设3栋猪舍、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规模发生了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总投资额900万元×4%=360000元);

2.对擅自建设9栋猪舍、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了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小写:560000元),由陈学慧、庾惠保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陈学慧、庾惠保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陈学慧、庾惠保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陈学慧、庾惠保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陈学慧、庾惠保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陈学慧、庾惠保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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