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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告知-英德市大站镇毅兴建材经销部
  • 2022-06-23 15:39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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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2〕5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大站镇毅兴建材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K0D3XR

经营者:陆国甜

详细地址:英德市大站镇侧塘村牛下岭组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经销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经销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烘干车间烘干炉粉尘、烟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部分粉尘、烟尘无组织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之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十八款§3.18裁量标准之条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经销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经销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经销部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经销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经销部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经销部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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