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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处罚-陈学慧、庾惠保
  • 2022-06-23 15:43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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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人:陈学慧

身份证号码:440228********7429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司前组

自然人:庾惠保

身份证号码:440121********241X

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松园边XX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生猪常年存栏1381头,年出栏肉猪约3000头项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2015年至2018年擅自建设了6栋猪舍,2020年2月至9月擅自建设了3栋猪舍、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经当事人确认,2020年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900万元),现有生猪存栏3760头,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另查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取得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为陈学慧,属于个体工商户。2017年12月7日,陈学慧与庾惠保签订租赁合同,将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租赁给庾惠保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为庾惠保。因此,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登记经营者陈学慧和实际经营者庾惠保共同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4】112号)、《关于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28号)、2017年12月7日《慧殷猪场及土地租赁合同》、李军灿提供的照片、《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的地上建(构)筑、附着物重置成本市场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深永评字GZ[2022]第0238号)及广州市高老庄养殖有限公司(英德市白沙镇慧殷猪场)污水处理沼气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SSYZ-20200827-01)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分别向陈学慧、庾惠保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陈学慧、庾惠保于2022年3月28日提交了《关于慧殷猪场被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对2020年擅自建设3栋猪舍,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总投资额等问题提出异议。经复核,我局采纳部分意见,并认定2020年擅自建设3栋猪舍投资额为人民币168.82万元(壹佰陆拾捌万捌仟贰佰元),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的投资额为人民币208.2万元(贰佰零捌万贰仟元),合计为人民币377.02万元(叁佰柒拾柒万零贰佰元)。

根据陈学慧、庾惠保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4%以上到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陈学慧、庾惠保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学慧、庾惠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建设3栋猪舍、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规模发生了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捌佰零捌元(总投资额377.02万元×4%=150808元);

2.对擅自建设9栋猪舍、1个8900m³沼气池、1个7350m³沼液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了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

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零捌佰零捌元(小写:350808元),由陈学慧、庾惠保共同承担。       

陈学慧、庾惠保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陈学慧、庾惠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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