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6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永合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B9PB3Q
经营者:钟嘉杰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大埔村委石寮桥
我局于2022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斜管沉淀池排污口排到附近水坑。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之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十一款§2.11裁量标准之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