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7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创美秸秆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29455898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详细地址:英德市浛洸镇荷洲村英浛公路旁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有废水溢流至厂区西南面雨水渠的情况下,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溢出的废水流入厂区西南方雨水渠,再流入厂外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流入浛洸污水处理厂,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三十五、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2.35裁量标准:一般区域和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的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小写: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