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2〕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永合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B9PB3Q
经营者:钟嘉杰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大埔村委石寮桥
2022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斜管沉淀池排污口排到附近水坑。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