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创美秸秆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29455898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详细地址:英德市浛洸镇荷洲村英浛公路旁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有废水溢流至厂区西南面雨水渠的情况下,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溢出的废水流入厂区西南方雨水渠,再流入厂外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流入浛洸污水处理厂,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的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