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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责改-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
  • 2022-06-23 16:10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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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2〕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4JH3E

法定代表人:林肖霞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石角村老虎岩石口

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的规定建立废气处理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2022年6月30日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的规定建立废气处理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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