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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处罚-英德市创美秸秆纤维有限公司
  • 2022-07-05 17:22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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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创美秸秆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29455898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详细地址:英德市浛洸镇荷洲村英浛公路旁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有废水溢流至厂区西南面雨水渠的情况下,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溢出的废水流入厂区西南方雨水渠,再流入厂外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流入浛洸污水处理厂,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三十五、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2.35裁量标准:一般区域和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的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小写:6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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