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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处罚-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
  • 2022-07-20 16:30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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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4JH3E

法定代表人:林肖霞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石角村老虎岩石口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的规定建立废气处理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 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第三十六、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8.36裁量标准: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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