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大站镇毅兴建材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K0D3XR
经营者:陆国甜
详细地址:英德市大站镇侧塘村牛下岭组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经销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经销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烘干车间烘干炉粉尘、烟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部分粉尘、烟尘无组织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6月27日向你经销部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经销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之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十八款§3.18裁量标准之条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经销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经销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经销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