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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处罚-英德永合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 2022-07-22 14:56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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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永合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B9PB3Q

法定代表人:钟嘉杰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大埔村委石寮桥

我局于2022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斜管沉淀池排污口排到附近水坑。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之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十一款§2.11裁量标准之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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