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9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华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U9293Q
法定代表人:蓝锦前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观音山隧道西与旅游大道北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非金属粉交由受托方单位进行利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之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九款§4.9裁量标准:“裁量起点8%;涉及量100吨以上,裁量权重25%;产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权重5%;违法程度:委托他人利用,裁量权重5%;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8%+25%+5%+5%)×100万元=4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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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