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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责改-英德市华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2022-08-03 15:22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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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2〕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华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U9293Q

法定代表人:蓝锦前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观音山隧道西与旅游大道北

2022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非金属粉交由受托方单位进行利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非金属粉交由原受托方单位进行利用,按要求将工业固体废物非金属粉合法合规进行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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