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12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名称:广东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MFKJ4P
法定代表人:林超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二D2-12-2号楼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80万个闭门器、5万付铰链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为93.35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广东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设备价值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穗华价估(清远)【2022】090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报告表类0%+一般区域0%+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0%+配合执法调查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25%×93.35万元×5%=116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