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2〕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广东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MFKJ4P
法定代表人:林超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二D2-12-2号楼
2022年8月3日、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80万个闭门器、5万付铰链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广东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设备价值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穗华价估(清远)【2022】090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年产80万个闭门器、5万付铰链建设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