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13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自然人:邓伟浪
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0******2
详细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委会xxx组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在英德滑水山自然保护区沙口镇高桥村委会凤田村西茅进行开矿、修路等非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小写: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