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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责改-邓伟浪
  • 2022-08-23 09:21
  • 来源: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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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2〕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自然人:邓伟浪

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0******2

详细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委会xxx组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英德滑水山自然保护区沙口镇高桥村委会凤田村西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修路等非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10月22日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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