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广东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MFKJ4P
法定代表人:林超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二D2-12-2号楼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80万个闭门器、5万付铰链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为93.35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广东铭易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设备价值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穗华价估(清远)【2022】090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报告表类0%+一般区域0%+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0%+配合执法调查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25%×93.35万元×5%=11668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