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创冶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303965715M
法定代表人:曹琨
详细地址:英德市望埠镇连塘区马口坳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只允许排放废气,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冷却水外排,四处横流,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创冶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1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六款§2.6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22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