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不罚告〔2022〕1号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名称: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55600266B
法定代表人:蔡丹群
详细地址:英德市沙口镇红丰管理区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冒顶溢流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中废水(原水)收集池液位计发生故障,造成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废水溢流并部分流出厂区外氧化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7:“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2)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日均值未超标;(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