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15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名称:同进(英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731059XT
法定代表人:柯永聪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光辉村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增1台涂层机(涂布和烘干一体化机),新增设备总投资额为18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同进(英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拟核定资产价值需要涉及其所有的设备提供参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广东天顺资估报字(2022)J08A090002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1.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一般区域0%+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0%+配合执法调查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玖拾元(51%×18万元×5%=45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