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2〕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同进(英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731059XT
法定代表人:柯永聪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光辉村
2022年8月10日、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增1台涂层机(涂布和烘干一体化机),新增设备总投资额为18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同进(英德)纺织品有限公司拟核定资产价值需要涉及其所有的设备提供参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广东天顺资估报字(2022)J08A090002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