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告知-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 2022-10-11 16:4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英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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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2〕16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老虎岩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90159815R

地址:英德市石灰铺镇友联村老虎岩

我局于2022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3号库区渗滤液收集井内的抽水泵停电后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渗滤液收集井水满溢流到公司雨水渠,并通过雨水渠排放的外面锦潭河里。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2〕E170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八款§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有毒有害污染物,裁量权重19%;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10%+20%+19%)×100万元=4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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