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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处罚-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0-27 10:2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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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单位名称: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1881052Q

法定代表人:方亨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桥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金南三路11号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生活污水收集池出现溢满后,将部分生活污水抽至事故应急池,再将部分未经处理的事故应急池污水抽到厂外竹林地面上,最终污水流入烟岭河。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441881-2021-0069-M)、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2]E124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1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9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清环英听通〔2022〕2号),决定于2022年9月23日举行听证。9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9月16日,我局复函同意听证延期,并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举行听证;2022年10月10日,我局组织举行听证会,经听证后认为你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中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100万=30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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