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2〕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自然人:邓海明
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8
住址:英德市英城街道办事处教育路*******
2022年8月23日、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白沙镇双星村委坑口组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利用软管(水带)将车上装载的废碱液排入门洞溪水中,最终流入烟岭河(白沙河)。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英公(太平)行移字【2022】31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2】E165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