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2〕18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东华镇鱼湾国辉废品回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W7PQ9J
经营者:舒国辉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鱼湾坣下村朱屋组
我局于2022年10月29日对你店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店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鱼湾坣下村朱屋组从事废品回收加工。
2022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店未填报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2〕19号),11月9日,我局对你店进行复查,你店已按要求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2〕1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WW7PQ9J001X)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裁量标准: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的,罚款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店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店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店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店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店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店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